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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平台并购 不要让我看行变成我看刑

时间:2022-03-17|浏览: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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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NFT贼热的一年。
到底有多火?语料库统计显示Non-fungible Token(NFT)这个词在2021年的利用率增加了1.1万%(没有错,确实是4个0),超过了元宇宙、疫苗等其他词汇。在如此火爆的环境下,2021年下半年,龙头企业带着自己IP与重金战斗,中式NFT市场路线逐渐形成,一度各大NFT你唱完我的平台,呈现出一个火热的场景。预计2022年会有更多资金进入。NFT由此产生的市场和平台之间的整合也会出现NFT平台并购趋势可能即将出现。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NFT早在当年,平台并购过程中的刑事风险P2P当平台暴雷时,法律实践领域掀起了一波相关浪潮P2P讨论平台共同犯罪问题-收购P2P平台后平台雷电收购方不构成共同犯罪吗?如何识别以往平台涉刑业务的了解?这些大讨论背后有很多血淋淋的教训,就是所谓的前事不忘后事的老师。NFT在平台并购过程中,必须做好前置刑事合规审查,避免知道或应该知道业务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仍然承认、纵容或默许上述行为,陷入继承共同犯罪的监狱。今天,妹团队想和你讨论一下NFT平台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继承共犯问题。
一、尽职调查不能忽视刑事审查的风险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金融投资者在并购过程中进行的尽职调查往往呈现出重民商而轻刑事的特点。具体来说,金融投资者一般将尽职调查交给专门从事民商业务的非诉讼律师。这种尽职调查往往存在刑事缺陷,刑事风险容易被忽视。
当年暴雷P2P以行业为例,金融投资者往往参与并购企业的具体业务,如果这些具体业务有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风险,金融投资者加入后承认、纵容、默许甚至使用这些风险,将构成持续的共同犯罪。NFT随着平台的快速发展,业务刑法边界的试探也在进行中,NFT在这样的环境下,业务是否涉及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行为更值得关注。因此,金融投资者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审查NFT平台业务是否存在刑法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行为,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刑事风险,避免共同犯罪。
为什么在并购过程中会有继承共同犯罪的风险?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澄清什么是共同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前行为人实施部分行为后,后行为人根据意思联系参与,单独或者共同完成犯罪的情况。继承共犯理论的重点是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或者后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大致呈现出肯定说、否定说和各类中间说的对立。当然实际的学说图景更为复杂,学界对承继的共同犯罪的处理涉及到承继的行为的性质、承继的责任等各个侧面,各种学说之间也出现复杂的交融现象,飒姐团队在此为仅从实务立场出发,尽量简化体系性思考,对这三种学说做一简短的介绍。
肯定说
参与者也应与前行为人完全承担同样的责任。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它是基于因果共犯论,但它对因果性的要求相对缓解。持肯定论的学者通常认为,只要参与者理解并使用前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看,其可谴责性与事先寻求帮助的情况没有什么不同。
不难看出,这一理论将对未来的参与者部门承担过于严格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没有人明确主张继承共犯理论引入中国的留日学者,但从中国刑法理论广泛认可的所谓共同犯罪(即当每个共同犯罪者在犯罪或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时,也是共同犯罪)的观点中,不难得出类似的结论。虽然必须不断被刑法学者驳斥,但在司法实践领域仍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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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
否认的基本立场认为,参与者不应对共同意义产生前率先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理论彻底贯彻了因果共犯理论的立场。如果后参与者与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后参与者只需要对其参与的犯罪负责。即使后参与者知道后参与者的犯罪后果,也不需要对后参与者的犯罪后果负责。否认说,在彻底实施因果共犯理论方面,值得肯定的是,后参与者只对与自身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共犯罪责任,后参与者的行为与前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后参与者只能控制参与后的犯罪事实。
否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司法实践难以接受。一些学者指出,刑法理论的证明只是说服法官的努力。如果一个理论不能帮助解决国内的刑事热点问题,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这个理论就能为力,否认它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目前,实践领域继承共犯的热点问题是电信网络欺诈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否认的,提前无助的取款人不构成欺诈共犯的可能性,最多构成隐瞒或隐瞒犯罪,这似乎与刑事政策的立场不同。
中间说
所谓中间,简单的表达是行为人只能对与自己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继承共犯的情况下,参与者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影响先行者的行为和结果。因此,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不能追究先行者以前引起的行为和结果。但是,虽然先行者的行为和结果不能继承,但其状态可以继承。如果这种状态在参与者介入后继续下去,并被参与者作为自己的犯罪手段积极使用,作为实现自己犯罪或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后行者应对这种状态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就刑法功能主义和司法实践的接受程度而言,中间理想,但如何处理中间理论与因果共犯理论的一致性已成为一个问题。日本刑法界已经做了几次有益的尝试,其中山口提出的义务理论和桥爪隆提出的缓解共犯因果关系可能有参考作用。
三、 目前我国实务领域如何处理承继共犯?
正如上述,我国刑法理论中寻求的共同犯罪理论与继承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相似。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一直是实践领域的一种常见做法。近年来,随着中间理论的兴起,司法实践领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传统的侵犯人身和财产犯罪(如抢劫和强奸)中,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NFT在平台并购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非法经营犯罪等经营犯罪中,一定有相当数量的判决,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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