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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合作投资77万,争议收益微薄

时间:2023-07-03|浏览: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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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赵杭

本报讯投资比特币"挖矿"成为一些人的"新潮"投资。日前,安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比特币"挖矿"收益分配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结果,原告方投资了77万元,只能拿回2万余元。

2019年3月,王某在朋友李某处得知一个"新潮"的投资门路——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利用电脑硬件在比特币系统中抓取随机生成的代码,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得比特币区块奖励。王某和李某两人一拍即合,决定以李某的名义在李某和毛某、黄某合作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中进行投资。王某向李某交付了77万元,李某自己又拿出一部分资金,两人共计将149.377万元投资款转账给毛某,用于虚拟货币"挖矿"。

可直到2020年3月,王某分配到的收益一直不乐观。然而,对方给出的解释要么是"机器中毒了",要么就是"一直在亏损""再等等,在卖了"……

"‘挖了整整一年,就给我了2.41275个BTC(比特币)、9293个USDT(泰达币)、6.4个LTC(莱特币),之后就没有动静了。"王某欲哭无泪。在多次追要收益未果后,2021年9月,王某将李某起诉至安吉县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7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的交易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银发(2021)237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本案原告王某明知投资款项用作虚拟币"挖矿"及虚拟币交易,故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存在同等过错,双方实际付出的生产成本和损失,由各方自行负担。因尚未支付的比特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基于此前李某已拿回人民币47619.51元退款,按照之前两人协商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该笔退款进行分配,最终判决李某支付王某人民币20000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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